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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认同的现代提升:国家和社会的互动论域

[摘 要]政治认同是公民对其所在共同体的政治情感与政治归属,是自我价值确证与他者世界承认的双向过程,是合法性呈现与公民遵从信任的互动过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内在张力是政治认同变迁的隐秘逻辑,国家与社会如何互动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变迁的深层次缘由.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论域考察政治认同的现代提升,得出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激活认同之源,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强化认同之基,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度.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相互保障、相互纠错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重要标尺,亦是政治认同提升的重要路向.

[关键词]政治认同;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3-0052-07

“政治认同是指一个人感觉他属于什么政治单位(国家、民族、城镇、区域)、地理区域和团体,……他感觉要强烈效忠、尽义务或责任的单位和团体.”[1](P6)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内在张力直接影响个体对其所属政治单位的感觉,国家与社会能否实现良性互动则深层次影响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变迁图谱.纵观历史发展,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国家与社会有限分离、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均可能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演绎.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论域探求政治认同的现代提升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激活认同之源

政治认同即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归根结底来源于民众的支持.在社会契约论的解读中,无论是源于霍布斯所言的“狼对狼”的战争状态亦是洛克所言的“田园诗般”的自然状态,公共权力即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一定程度上激活认同之源.

从国家与社会强弱的排列组合中推演,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是国家与社会排列组合的四种主要形态.审视东西方发展历程,这四种形态均有所呈现或隐喻.

弱国家-弱社会,即国家与社会均处于自主性不足、能动性不强的组合生态,人类发展历程中西方社会的古希腊时期、东方社会的封建社会前期主要是这一组合的生态写照.古希腊时期城邦主要是自治的形态,城邦市民成为每个个体孜孜以求的身份判定,城邦外的个体被视为无主体的奴隶,然而无论是城邦内或城邦外,其均不具有国家权威的自足性与社会自主的能动性,个体对城邦有极强的依附性,依城邦所建制的国家雏形与城邦外所建制的社会雏形均属于极弱性的生态.东方社会的封建社会前期依血缘、地缘、宗缘而凝结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宗缘共同体共同形塑着“家天下”的社会格局,“家天下”既是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的历史表征,也是国家与社会弱性的另意特指.“家天下”遵循着由家至国、移孝作忠的家庭式治理模式,国家的权威性与社会的自主性在依血缘、地缘、宗缘建制的自然附魅型模式中亦不彰显.

强国家-弱社会,即国家的权威性较之社会自主性处于更为强势的组合生态.人类发展历程中西方社会的中世纪时期、东方社会的君主专制时期是这一组合的生态写照.西方社会的中世纪虽被认为是教权与王权博弈最为激烈的时期,然而,教权与王权的博弈与争夺其实质均是权力一维的伸张与强化,教权与王权的博弈反而使权力伸向了每个领域,在“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的口号下实则是权力的全面渗透与伸张,由此可以说西方社会的中世纪时期是这一生态的应证.东方社会的君主专制时期更是以“君权至上”的法则将权力伸向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论述更是一矢中的地言中了君权的任意性与绝对性,在权力的任意伸张下,与国家相对而言的社会基本无从谈起.

弱国家-强社会,即社会的自主性较之于国家的权威性更为强势的组合生态.人类发展历程中当前部分非洲国家的建制大抵是这一组合的生态写照.权力的天然僭越性与权利的天然自主性使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博弈往往是权力处于优势与主导地位,故弱国家-强社会的生态在历史上较为少见.乔尔·S.米格代尔在《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中对强社会与弱国家的描述为本论点寻求了脚注.

他主要通过对第三世界的部分非洲国家的国家能力与社会控制的审视,面对第三世界的部分非洲国家在国家能力上的退缩与社会控制的松懈,得出其呈现弱国家-强社会的组合生态.在强社会与弱国家生态中,“国家领导人被改变了的优先选择、政策执行的困难、大批地给予附带各种特权的资本、政策执行者所受压力的积累,以及国家分支机构的被俘获”[2](P268).

可见,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均非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的良性生态,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中权力与权利也始终处于零和博弈生态.从元哲学透析,超越零和博弈,走向非零和博弈,强国家-强社会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的良性生态,亦是权力与权利有机排列的正向生态.

  强国家-强社会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的良性生态,埃文斯、米格代尔、奥斯特罗姆等提出的“国家与社会共治”、“找回国家,但不要把社会踢出去”等思想鲜明地隐喻国家与社会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可以走向共生、共治、共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主要从加强国家能力、明晰法定权界、增强社会自主三方面着力.

  一是加强国家能力.国家能力即国家自主性能力,国家自主性即国家权力在决策、行使等各层面能真正指向“公共善”的自主能力.

透过维斯、霍布森关于“镶嵌自主性”、“孤立自主性”的描述,可见国家自主性若脱离于“公共善”可能被镶嵌或孤立.诚然,如西方社会的中世纪时期或东方社会的君主专制时期,当公共权力的触角伸向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各个层面而罔顾最大公共利益时,其国家能力亦是不自足的体现.当前在多元化、市场化、信息化席卷的时代,权力在面对资本、市场、利益等诱惑时,极易陷入权力资本化或资本权力化之渊蔽.加强国家能力是增强以“公共善”为旨归的国家自主性能力,使公共权力的行使超越权力或资本的挤压,汲取并获得合法性.

  二是明晰法定权界.孟德斯鸠曾将权力喻为脱缰的野马,一旦驰骋便无所顾忌.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从其内在价值预设上既要规避“国家禠夺社会”所走向的掠夺型国家,也要规避“社会消泯国家”所走向的散漫型国家.面对权力的天然僭越性,需要明晰法定权界,即明晰公权力的合法领地与权力边界.“法无授权则禁止”,国家权力应在法的规约下合理地规范与行使.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也应行使于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得践踏,唯此才可规避“全能国家”或“国家禠夺社会”的风险.

  三是增强社会自主.社会自主即社会有一定的自组织能力以汲取社会资源走向“公共善”,传统社会时期在无不触及的权力领地中,社会发展基本无从谈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启、国家与社会的有限分离,社会自主有其发展的可能,增强社会自主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换、降低行政成本、增强社会活力.当前增强社会自主即要以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培育社会组织,焕发社会活力,挖掘社会自组织的能动因素,使其真实地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

  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走向政府力量、社会力量的双向支撑.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之于政治认同在于其激活认同之源.一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回答着国家权力之源.现代社会国家权力之源已然褪去附魅时代的权受命于天之光环,国家权力源于私权利的让渡,换言之,私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要规范公权力,还权力之公共性,使权力不滥用、不错用,真实地走向“公共善”.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有利于规避公权力的越界或失衡,在强国家-强社会的组合生态中实现国家能力的适当与社会自主的恰当,使权力真正为民所用,回答着国家权力之源,进而回应政治认同之源.二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强化着合法性之源.合法性与政治认同如同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主客观的双向统一.考察人类思想史发现,洛克、卢梭、托克维尔、马克·夸克、亨廷顿、戴维·伊斯顿等均关注过合法性问题,合法性是政权是否稳固与持久的重要标准,政治认同从其实质上看是合法性呈现的主观认知.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以公权力的制衡与私权利的正当实现了权力与权利的正和博弈,跳出了权力的偏轨或权利的消泯,在权力与权利的正和博弈中激发社会活力,获得民众信任,进而强化着合法性之源,也即回应政治认同之源.三是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巩固着共同体之源.共同体是凝结民族成员的最高组织.在传统联结的碎片化与现代联结的多元化的冲击中,共同体的联结陷入现代的失语.然而,国家与社会相互形塑鲜明地回答着国家的自主与社会的活力,在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中紧密地联结现代共同体的各个分支,并将其形成一股合力回应碎片化、多元化、解构化等冲击.由此可以说,国家与社会形塑巩固着共同体之源,进而回应政治认同之源.

二、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强化认同之基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从传统社会时期的铁板一块走向了有限分离,新的社会空间与多元利益在此进程中催生与生长,国家与社会也由国家对社会的单向控制走向相互保障,体现为国家在对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与治理策略调整中增强自身治理有效性,社会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壮大空间与发展自我,两者形成互促共进的正向生态.

全能主义的结束宣告国家治理模式的根本变革,高度集中化指令性管理的不合时宜也促逼开启释放社会活力的深度改革.当前国家对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与治理策略调整不但未使其治理能力式微,反而增强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一是国家推进社会发展的政策创新释放社会活力.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即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社会自组织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社会发展政策环境的宽松与畅通.如行政审批权进一步下放,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等为突破口,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二是国家拓展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了解民情民意.在改革由利益的普惠期转向多元分化期时,利益诉求的表达成为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参量.当前社会组织如城乡基层社区组织、工青妇体制内组织、志愿性公益组织、行业组织、自发兴趣团体等均为公民有效参与政治、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重要载体.公民可通过社会组织达致对政治的参与、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国家与公民的协作互动.三是国家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增强发展合力.当前改革的深水期既是历史的机遇期,也是矛盾的多发期,以往仅仅靠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方式管控的领域呈现多元化情境,仅仅靠单一的政府力量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呈现成本过高等问题,国家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则可以通过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保障形成合力降低治理成本且释放社会活力.如当前各类以环保、养老、扶贫等为主题的志愿型社会组织、自发兴趣团体,众多社会组织的呈现有利于增强合力以应对改革过程中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四是国家加大社会政策的推进促进公平正义.社会政策的推进对于社会公平的促进具有直接的效应,以往社会政策多是从属于经济政策,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标尺下易导向社会政策的忽略.当前在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发展转型期,国家加大社会政策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公平,如当前关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政策的实施即是国家在社会政策层面的推进.简言之,伴随着国家与社会从同构一体走向有限分离,社会在治理格局中的角色日益凸显,不仅未削弱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反而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利助力,国家也正在为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与法治保障.

  传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在观念上对国家与社会的理解界定为非零和博弈关系,即国家强社会必然弱,社会弱国家才能强.然而,伴随着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事实已然证明国家与社会能够实现正向推进.

一是拓展公共参与渠道、培育公共精神.亨廷顿曾对公民政治参与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出分析,认为随着经济的增长,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政治参与的意识会增强.当政治参与需要与参与渠道相匹配时,有利于促进政治的现代化进程;当政治参与渠道滞后于参与需要时,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甚或动乱.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地拓展了民众的参与渠道,促进了现代公共领域的形成,公民借助公共领域就公共议题形成共识,影响公共政策议定进而影响决策,提升了参与成效,且在公共领域的商谈、公共议题的商议、公共理性的运用、公共政策的达成中培育公共精神,促进了“公共善”的实现.二是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公共服务是当前影响民众对幸福指数评判、政治认同感的重要参量.传统社会时期公共服务供给基本由国家一方主导,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计划性,但也造成财政负担过大、公共服务相对不足等弊病.

公益型、志愿型、服务型等社会组织的发展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如养老问题,引进社会服务机制能够有效缓解政府在公共服务问题上的供给不足,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效度.三是增进社会问题处理的灵活性.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在制度化与程序化等层面较之政府机构、政府部门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当前改革进入深水期与攻坚期,社会组织处理问题的灵活性有利于提升问题处理的效率与执行力.简言之,在国家与社会的持续互动中,国家与社会已不是二元对立的零和博弈,而是互为保障、互为促进的关系,社会组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拓展公共参与渠道、培育公共精神、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与增进社会问题处理的灵活性.

认同虽然“可以是强加的,但很少如此;更正确地说,认同是皈依的,因为它们呈现的正是人们想要的”[3](P43).

政治认同是公民对其所在共同体的政治情感与政治归属.认同之基即共同体呈现的“正是人们想要的”.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之于政治认同在于其强化认同之基.一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走近“公共善”,呈现“人们想要的”.“公众的服从、公共的参与、政治合法性”[2](P268)可作为国家能力的考量准则,社会能力主要依据社会的自主性、社会的能动性、社会的协作性等考察.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即国家权威为社会的自主、社会的合作、社会的活力在制度、政策、法治等层面提供发展空间,社会自主为公众的服从、公共的参与、政治合法性在舆论、参与等层面提供能力赋权.“公共善”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的共同价值旨归.当前,“公共善”在资本、利益、权力等因素的挤压下呈现“善的偏轨”,如公益的私人化或公益的脱域化,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走近“公共善”,呈现“人们想要的”.二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培育“公共性”,呈现“人们想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是相对的概念,在历经大公无私、大公灭私的极端“去私化”进程后,伴随着市场经济

体制改革开启后对“私”的肯认,“利己利私”悄然转换为利益法则下的价值信条.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重拾“公共意识的衰落”,在公民真实的参与、公共领域的拓展、公共理性的运用中培育“公共性”,培育公共精神、公益精神,从“利己利私”唯私领地中转向公的优先与私的正当,呈现“人们想要的”.三是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生成“公共体”,呈现“人们想要的”.哈贝马斯对社会领域作了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的划分,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使公共领域的生成成为可能.它使公共权力领域吞噬私人领域或私人领域消泯公共权力领域的可能性降低.公共领域的运作形式要求一切向公众公开、敞亮,公民在公共领域中自由地发表言论与意见,并在不同言论与意见的交锋、碰撞中达成理解,走向共识.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下生成的“公共体”,指向的价值旨归是公民在交流预设下的同意与共识,而非自上而下权力预设下的强制与权威,其呈现的也正是“人们想要的”.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有效地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有机社会为基础、以自主性国家为保障,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中走近“公共善”、彰显“公共性”、生成“公共体”,呈现“人们想要的”.

三、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度

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4](P166)马克思对社会也有极高的期待与愿景的展望,透过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便清晰可见.可以说,国家与社会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为规避其自身的原子化与松散化需要国家的权威保障,国家为规避其权威的滥用与错用也需要社会的自主活力.国家与社会均非一经形成无须再建构、设计、监督的有机体,而是需要在发展中相互纠错,以保证朝着健康轨道运行的互动统一体.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已证明,国家一经形成,在权力扩张的天然萌动下,遏制社会自主性、背离公共利益是其可能面临的风险.面对遏制社会自主性、背离公共利益等可能触及的风险,社会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救治药方.具体来言,国家在发展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遏制社会自主性.权力天然的排他性、扩张性与权利伸张的滞后性、懵懂性,使国家在与社会的博弈中可能走向哈耶克所言的“奴役之路”,在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的绝对化或一元化的政策推动下可能形成总体性社会.顾名思义,总体性社会是如同铁板一块的社会,在

铁板一块的绝对权力下将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均纳入其权力运行掌控中.在总体性社会模式下,国家以其对资源的整合、调动、汲取,完美地实现着社会动员、社会组织与社会整合.然而在总体性社会模式下的社会动员、社会组织与社会整合实则缺乏社会本身的健康生长,社会仅仅是国家附属下封闭型的被动呈现.二是背离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5](P04).从应然视角审视,国家的存在及发展均应以公共利益为旨归,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在实然的运行实践场中,在私益或私权力等因素的诱压下,国家在实然的运行场中可能会背离公共利益,如代表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政府——可能为部门具体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政府官员——可能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部门——可能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而损害公共利益等.可见,当权力的边界无所制衡或无所规约时,可能背离其应然指向而损害公共利益.遏制社会自主性、背离公共利益是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社会的发展能对国家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甚或错误给予及时的纠正与规避.如在遏制社会自主性层面,社会的发展本身即是对社会自主性遏制的应对;在背离公共利益层面,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权力与权利在正和博弈中导向“公共善”,切实实现公共利益.

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社会在其以自主、能动、对话等权利诉求的伸张下,难以规避滋生个人主义、陷入两极分化、走向多数的暴政等局限性,有待于国家的权威为其提供药方.一是滋生个人主义.“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6](P197)社会在个体权利的伸张中可能将自身的发展视为目的,而将他人或他者仅仅视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在化他者为手段的进程中,可能滋生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使社会走向原子化、松散化、碎片化,与此相伴的则是集体感的式微、凝聚力的衰落与共同体的虚无.“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P57),个体由于权利的一再张扬而滑向个人主义,并未使个人走向彻底的狂欢,反而走向占有性的个人主义.二是陷入两极分化.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启,国家与社会从同构一体走向了有限分离,社会的发展空间得以生长.生发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与市场经济固有的属性有着天然的关联,社会的运行法则亦倡导自由、平等、对话等.然而社会运行所倡导的平等因其未引入发展过程中的补偿机制,极易在实践中导致结果的不平等,陷入两极分化.正如黑格尔提到的:“在市民社会中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它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并把它提高到在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6](P211).透过黑格尔的阐释不难发现,在倡导自由、平等的社会运行中,因其忽略了自然不平等所必然带来的差别,在实践中以平等之名的运行极可能走向更大的结果不平等,进而陷入两极分化.三是走向“多数的暴政”.社会以其平等、自主、对话等形式参与政治,然而在平等、自主、对话等形式下对政治的参与可能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定原则而走向“多数的暴政”,远离了自主与对话的本然.由此可见,滋生个人主义、陷入两极分化、走向“多数的暴政”等是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国家的权威能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甚或错误给予及时的纠正与规避.如在滋生个人主义层面,国家的存在即是集体凝聚力的昭示,增强国家认同能有力规避个人主义的滋生;在陷入两极分化层面,国家能透过差异中的平衡原则与最弱者的补给原则,促进社会的真实平等,避免两极分化;在走向“多数的暴政”层面,国家在多数人原则与少数人利益兼顾的平衡标尺中尊重少数人意见与建议,规避“多数的暴政”.

安德森在《想象的共同体》中提到,在历史长河的发展中已然得出,要“从情感与理性之间、同情与诫慎之间、从行动与认识之间寻找平衡,在犬儒与狂热之间寻求认同之路.”[8](P19)这种情感与理性之间、同情与诫慎之间、行动与认识之间、犬儒与狂热之间已然澄明认同是有限度的,犬儒或狂热的认同均非认同之应然面向.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之于政治认同在于其厘定认同之度.一是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强度.在人类思想史上,奥威尔与赫胥黎曾从两个相反的向度预言社会的发展,奥威尔预言了“监狱型社会”,赫胥黎预言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社会,二人的预言都不同程度地在历史发展中已显现或正在发生.奥威尔预言下的“监狱型社会”,公共权力领域吞噬私人领域,权力的触角伸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个体的一切均以政治为中心,呈现的是政治认同狂热化的情境.赫胥黎预言下的“娱乐至死”社会,私人领域消泯公共权力领域,娱乐至死、消费狂欢弥漫于社会的各个角度,个体的一切以快乐为法则,呈现的是政治认同冷漠化的情境.不论是公共权力领域吞噬私人领域或是私人领域消泯公共权力领域,都是国家与社会未能实现有机互动而导致的一方过强或一方过弱.国家与社会的相互纠错能跳出奥威尔与赫胥黎式的预言,在冷漠与狂热之间走向适当的强度.二是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温度.政治认同是公民个体对所属共同体的情感归属,情感是认同的情绪剂,然而认同并非情感的尽情释放,而是赋予理性的审慎的情感化认同.当国家权威绝对化,个体实际上缺失真实的主体性,仅仅是被动的服从式认同;当社会自主绝对化,个体可能在自我释放的狂欢中走向主动的情绪式认同.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能在被动服从式与主动情绪式之间走向适当的温度.三是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效度.政治认同是公民个体从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层面达致的对共同体的赞同与认可.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要素是渐进的相互联系的心理过程,即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各环节是相互影响、紧密相依的.当国家或社会一方过强或一方过弱,可能产生认知、情感、意志、行为某环节过强或过弱的境况,进而影响认同之效度,如在认知与行动之间的脱节或在情感与行为间的鸿沟等.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能使政治认同的各心理要素之间形成有机的联结,达到合理的效度.

四、结语

政治认同是自我价值确证与他者世界承认的双向过程,是合法性呈现与公民遵从信任的互动过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互动是政治认同的隐秘逻辑,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则直接影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内在张力.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审视政治认同可得出,国家与社会相互形朔,激活认同之源,即国家与社会从加强国家能力、明晰法定权界、增强社会自主等方面的相互形塑,回答着国家权力之源、强化着合法性之源、巩固着共同体之源.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强化认同之基础,即国家之于社会,推进社会发展的政策创新释放社会活力、拓展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了解民情民意、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增强发展合力;社会之于国家,拓展公共参与渠道、培育公共精神、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增进社会问题处理的灵活性.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培育公共精神、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增进社会问题处理的灵活性.国家与社会相互保障走近“公共善”、培育“公共性”、生成“公共体”,呈现“人们想要的”.国家与社会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度,即国家存在遏制社会自主性、背离公共利益的风险,社会存在滋生个人主义、陷入两极分化、走向“多数的暴政”的风险,国家与社会互动能够形成相互纠错机制.国家与社会的相互纠错厘定认同之强度、认同之温度、认同之效度.简言之,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形塑、相互保障、相互纠错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标尺,亦激活政治认同之源、强化政治认同之基、厘定政治认同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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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

Modern Ascension of Political Identity: the Interactive Dialogue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Zeng Nan

Abstract:Political identity is the political emotion and political affiliation of citizens to their communities. It is a two-way process of confirmation of self-value and recognition of the other world. It is an interactive process of the presentation of legality and the trust compliance of citizens. The inner tension between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s is the hidden logic of political identity change. How the state and society interact is the deeper cause of the changes of public and private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y shape each other to activate the “source” of identity; they protect each other to strengthen the “base” of identity; they mutually correct error to determine the “degree” of recognition. The mutual shaping, mutual guarantees, and mutual error correction are important indicators of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and also an important way to promote political identity.

Key words:Political Identity, State and Society, Positive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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