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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保护之完善

摘 要我国对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的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可以采取增加国际劳工保护性公约批准的数量、积极实施公约的权利保护条款、对现有各项政治权利保护立法进行完善、制定专门的《境外务工人员人权保护法》、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为保护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提供保障.

关键词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完善

1 引言

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就是指境外就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依法享有的参加就业国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游行、自由的权利(部分国家包括罢工等)、担任公共机构职务的权利等.《国际劳工公约》等国际性公约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政治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作为《国际劳工公约》等国际性条约的缔约国,目前对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的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可以从立法完善等方面为保护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提供保障.

2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保护人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目前已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25项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在2001 年正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对该公约也提出了保留,排除了公约第8 条中(甲)项条款的适用,公民自由组织工会和参与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另外就是关于罢工权,公约的批准中没有对罢工权进行保留,这项权利也没有转化为国内法中的权利予以明确的保障.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于1971年恢复了在该组织的席位.1983 年6 月,我国恢复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派代表团出席第69 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1998 年提出了核心劳动标准(corelabor standard),界定了劳动权的内涵,即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歧视,作为保障劳动权的底线,八项核心公约等多个公约共同推动了国际劳动权保护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目前通过了184 个公约,中国批准了其中23 个,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核心劳工标准的8 个劳工公约,中国批准了3 个(第100 号、第138 号、第182 号).《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批准,因此该公约也将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承认这一公约,意味着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核心劳工公约,而这一公约中已经包括了核心劳工公约的基本内容.

3 我国的相关立法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在1992 年4 月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确认了劳动者有组织工会的权利.我国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罢工权,《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尽快予以解决.”这是否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对罢工权的默认,并没有得到明确,使得劳动者缺乏明确的罢工权保障.关于集体谈判权,2001 年《工会法》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规定了对集体谈判过程中的争议处理和寻求救济的途径,“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专门设一节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行业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及法律救济等做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采取对等措施.我

国于2012 年6 月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在2008 年颁布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改变了之前法律效力层级低下、相互冲突与矛盾、政出多门的局面,但该条例对外派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规定相对简单, 对于政治权利的保护问题基本未涉及.其他诸如《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对香港地区开展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等也基本未涉及政治权利保护问题.

4 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4.1 增加国际劳工保护性公约批准的数量,积极实施公约的权利保护条款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批准和实施的国际劳工保护性公约数量极其有限,这与我国日益增长的境外务工人员数量和对境外务工人员基本权利的保护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我们应当增加国际劳工保护性公约批准的数量,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到对境外务工人员权利的保障的活动.在劳工权利保护领域,我国虽然加入了国际性公约,但是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我们应当积极实施公约的权利保护条款,以有效实现对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的政治权利的保护.

4.2 对现有各项政治权利保护立法的完善

关于罢工权,应当在《劳动法》中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者享有罢工的权利,合法的罢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应当具体规定罢工的组织、罢工权行使的条件、程序以及罢工权的限制.

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应当制定《结社法》,从结社的程序、形式和组织机构方面细化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结社权,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集体谈判制度,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甚至还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形,使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难以真正落实.应当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集体谈判权的实施主体、程序、内容、层级进行具体规定,各项立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保障集体谈判权的实现.

我国颁布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建立了风险防范机制,直接为从事对外劳务合的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设定了法律义务,建立了风险应对机制和基金,设立了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但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对于如何防范境外务工人员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风险缺乏规制,尤其需要设立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侵害风险机制,以保护境外务工人员的基本政治性权利.

4.3 制定专门的《境外务工人员人权保护法》,为保护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提供保障

为了保护海境外务工人员的利益,菲律宾于1995 年颁布了《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案》,印度颁布了《移民法与移民规则》,明确提出国家将对海外劳工进行充分保护及保护的途径.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制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保护的专门的法律,立法滞后.除了在宪法中明确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了在处理境外劳务法律关系中加强对我国劳动者的保护, 明确政治权利保护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境外务工人员人权保护法》,在立法中明确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保护的范围、内容、途径、救济程序及风险预防机制,为保护境外务工人员政治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4.4 加强国际合作

菲律宾1995 年颁布的《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宾人法案》规定:劳务输出目的地国应当是能够保护菲律宾劳工权利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应当有保护外来劳工权利的劳动与社会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了保护外来劳工权利,还应当具有积极的具体保护措施.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地区签订的劳务输出的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较少,也没有具体规定劳务派遣目的国应当符合的条件,导致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应当与劳务输入、输出国或地区之间应进行磋商、谈判,力求签订保障双方利益尤其是政治权利的劳务合作协议, 保障境外劳务人员的正当权益,对境外劳务人员的政治权利进行有效保护,实现我国劳务输出机制的发展.

我国还应当加强与民间机构的合作,利用国际劳工权利保护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我国境外劳工权利保护提供帮助.探求对劳工权利保护的多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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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