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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评注》中的辩证法思想

刘海江 萧诗美

摘 要:异化理论有辩证法和抽象批判两种不同的模式,黑格尔是前一种模式的代表,费尔巴哈则是后一种模式的代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最初是接着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思想来说的,因而体现了费尔巴哈异化模式的特点.但在《穆勒评注》的交往异化思想中,马克思从共同体的角度分析了劳动产品的社会联系功能,并指出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就是社会联系功能的异化实现形式,从而把异化劳动和社会劳动、私有财产和社会财产之间的对立关系阐释为辩证的矛盾关系,开启了把辩证法思想与唯物主义相结合的尝试,并为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发现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最终走向唯物史观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马克思;《穆勒评注》;私有财产;社会财产;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A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2-0024-05

《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 要》(以下简称《穆勒评注》)是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一个重要文本.前苏联学者尼·拉宾在研究《巴黎手稿》文本的过程中提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穆勒评注》的写作是按照“《第一手稿》→《穆勒评注》→《第二手稿》→《第三手稿》”的顺序进行的.拉宾的这一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因为其提出了通过《穆勒评注》而重新理解《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思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当我们仔细分析《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一手稿》和《第三手稿》中的异化思想时,可以发现两者在理论旨趣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手稿》的异化劳动理论区分了对象化劳动和异化劳动,两者似乎处于应然和实然的对立之中;《第三手稿》的异化史观则从异化和异化之扬弃出发来说明私有财产是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存在异化劳动和异化辩证法两种不同的异化理论①.而当我们按照拉宾的观点,把《穆勒评注》置于《第一手稿》和《第三手稿》之间的时候,发现在《穆勒评注》的异化思想中就蕴含了辩证法思想,并且具有整合异化劳动和异化辩证法思想的中介作用.因此,解读《穆勒评注》中的辩证法思想,将有助于我们获得对《巴黎手稿》时期马克思思想的整体认识.

一、异化理论的两种模式及其马克思异化理论的起点

要理解《第一手稿》中的异化劳动理论和《第三手稿》中的异化辩证法思想之间的关系,必须从黑格尔的异化理论和费尔巴哈的异化理论之间的区别说起.因为异化劳动和异化辩证法在思想上分别倾向于费尔巴哈和黑格尔的异化理论.

如果说《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开始”②,那么《精神现象学·序言》则是黑格尔哲学“秘密中的秘密”,这是因为他在这个“序言”中提出了著名的“实体即主体”的思想.在这一思想中,黑格尔把“知识自身的直接性”和“知识之对象的那种直接性”③ 看作实体在构建自身的运动过程中所产生出来的两个必然环节,而实体唯有作为主体才能把自身一分为二,并在两者的对立过程中重建自身的同一性.黑格尔所理解的实体乃是精神实体,作为知识之对象的感性个别事物乃是精神实体自我异化的产物,精神实体重建自身同一性的过程则是扬弃异化的过程.这样,在精神实体的自我异化和异化之扬弃的过程中,辩证法所蕴含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都得到了体现.所以,异化思想和辩证法在黑格尔这里是高度统一的.

但异化理论和辩证法的统一在费尔巴哈那里却被抛弃了.费尔巴哈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即人的类本质就在于人具有意识.意识的基本内容就是理性、意志、心.每个人通过反思都可以发现自身的有限性,但理性、意志、心等却使个人超越自身而去思考世界、去行动、去爱他人.费尔巴哈因此认为意识的基本特性就是其无限性,即意识总是对于无限性的意识.而作为一名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并没有因此把意识看作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精神,而是认为意识起源于人们的现实交往活动如冲突、摩擦、和睦相处、交谈等关系.也就是说,个人在与他人的交往活动中超越了肉体的局限性而获得了意识,费尔巴哈把人的这一特征概括为“人就是人的上帝”④.但是,当人们没有认识到自身意识的无限性来自于和他存在种种联系的人类的时候,就会把“上帝”、“神”等虚构的主词看作意识的来源,从而有了作为异化之产物的宗教的产生.费尔巴哈的工作就是要批判宗教的虚假性质,揭示其人本主义的基础,让人从宗教的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并且在费尔巴哈看来,人的解放只要通过对异化现象的理论批判就能够实现.

由此可见,异化理论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黑格尔的辩证发展模式和费尔巴哈的抽象批判模式.根据马克思的自我指证,其《德法年鉴》时期的哲学思想是“接着”费尔巴哈的宗教批判思想来说的.在他看来:“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⑤

在《德法年鉴》时期,“非神圣形象”指的是国家和法,因为费尔巴哈认为国家就是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最高体现.马克思在讨论国家的本质时则指出:“不能把国家看作简单的现实性,而应当把它看作一种活动,看作一种有差别的活动.”⑥ 所谓有差别的活动指的是个人所从事的活动因与他人的活动不同而具有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性质,个人的活动因此就是社会活动,各种差异性的社会活动联系在一起形成的整体则是国家.但现实中的政治国家却把整体的普遍性质与差异性的具体活动分离开来.这种分离必然导致政治国家与个人的分离,从而一方面把政治国家变成了和宗教一样的彼岸世界,另一方面个人在丧失了其普遍性质之后,则变成了原子式的个人,他们的活动也成为了市民社会中的谋生活动.这就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发现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之后,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转向了对作为国家和法之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研究.市民社会是一个以特殊利益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和交换体系,其中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劳动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马克思首先提出了对象化劳动概念,即“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⑦,而劳动又必然是劳动者力量的运用,劳动产品因此就是劳动者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现实化.但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就从社会活动的角度来解释国家的本质,并认为个人“‘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⑧,因此,对象化劳动只能是社会活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劳动产品也只能是个人社会本质的对象化和现实化.这样,马克思把“工人(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⑨ 作为自己考察私有财产的理论出发点.在私有制关系中,马克思发现工人的产品与工人发生了分离,不能反映出工人作为人之存在的社会性质,这就是劳动产品与劳动者关系的异化.而劳动产品的异化必然在劳动的过程中有其根基.马克思于是得出了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之产物的结论.

但是,对象化劳动和异化劳动、社会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马克思在异化劳动理论中对之并没有说明.如果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仅止于此,那么其异化劳动理论就只是费尔巴哈宗教异化理论的简单延续,只是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外在批判的抽象工具.但马克思对私有财产之本质的挖掘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在对象化劳动和异化劳动、社会财产和私有财产之对立的基础上给自己提出了两个理论任务,即“从私有财产对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关系来规定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以及考察“人怎么使他的劳动外化、异化?这种异化又怎么以人的发展的本质为根据”⑩?也就是说,马克思意识到不能把私有财产和社会财产、异化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看作外在的对立关系,而是要考察私有财产的社会性质和异化劳动的历史必然性问题.这种考察正是从《穆勒评注》开始的.

二、货币的本质: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辩证统一

《穆勒评注》是马克思在阅读和摘录英国学者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过程中写下来的.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在经济学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一个重要价值,这就是用生产过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四分法”取代了此前政治经济学家习惯采用的生产、分配、消费的“三分法”.在分析商品交换的时候,穆勒把货币视为交换的中介.马克思认为穆勒的这一观点极富创见,揭示了货币的本质,并由此开始了对货币的大段分析.

但一些研究者认为,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对货币本质的理解还停留在赫斯稍早写作并寄到《德法年鉴》准备发表的论文《论货币的本质》的水平上,低于《第一手稿》的异化劳动思想.这也被看作是《穆勒评注》在写作时间上先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证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马克思早期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即马克思始终强调个人差异性活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从而突出了个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绝不会把社会看作高于个人的存在.在《穆勒评注》中分析货币的异化性质时,马克思同样在其交往异化的思想中贯彻了这一实践原则,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是从劳动中生产出来的.而赫斯在《论货币的本质》一文中却仍然追随费尔巴哈,把作为整体的社会看作高于个人的存在,忽略个人对于社会的创造作用.就此而言,《穆勒评注》在思想水平上绝对要高于《论货币的本质》.

而且,在《第一手稿》的结尾处,马克思意识到要对私有财产的社会性质进行考察,而在《第三手稿》中,马克思已经明确指出“共产主义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并且从私有财产之扬弃的角度来考察共产主义的必然性基础.细心的读者一定可以在这两句关系到私有财产之普遍性质的用语中发现一个“失落的环节”:马克思对私有财产之普遍本质的具体考察既不在《第一手稿》中,也不在《第三手稿》中,那么这种考察究竟是在何处进行的呢?笔者认为,把《穆勒评注》置于《第一手稿》和《第三手稿》之间,恰好可以弥补这一“失落的环节”.因此,拉宾的观点是合理的.

针对穆勒提币是交换的中介这一观点,马克思在承认穆勒观点之合理性的前提下指出:“货币的本质,首先不在于财产通过它转让,而在于人的产品赖以互相补充的中介活动或中介运动,人的、社会的行动异化了并成为在人之外的物质东西的属性,成为货币的属性.” 马克思在这里对劳动产品的互补性质的强调,和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国家本质的确认具有明显的对应性.马克思在强调国家是“有差别的活动”时,目的在于突出个人活动的互补性质和社会性质,即正因为个人的活动是有差别的,他们的活动才会在互补中联系成为一个整体.而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则把这种社会活动思想移植到了作为社会活动之产物的劳动产品之中,而货币的交换功能则是这种相互补充关系的实现.

劳动产品通过货币而实现出来的相互补充关系无非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交换关系.马克思因此进一步指出:“不论是生产本身中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现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活动的交换和产品的交换在本质上都是人的社会活动的体现,从而指出了商品交换的必然性基础.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活动的交换和产品的交换只是个体谋生的手段,是个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而临时选择和建立起来的联系.这些联系似乎是偶然的和可有可无的.但把这些活动与社会活动联系起来之后,人们在市民社会中的偶然的交换活动就具有了必然性基础,即不管个人是否自愿,他们都必然要与他人建立这样或那样的交换关系,从而与他人处于巩固的联系之中.

马克思对货币、商品交换与人的社会活动之间的联系的确认,是对《第一手稿》中的异化劳动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要理解这种发展,我们必须要区分两种关系,即对立关系和矛盾关系.这两种关系体现了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区别.对立是事物之间的外在关系,矛盾则是能动的内在关系.在对立关系中,双方是外在的、没有本质联系的两个事物或现象;在矛盾关系中,矛盾双方看似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但两者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矛盾关系因此又被概括为“对立同一”的关系,对立是现象上的,同一却是本质上的,即现象上相互矛盾的双方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正因为矛盾关系中的对立仅仅是现象上的,因而也就是暂时的,它们必将在本质的运动过程中走向同一,把本质的内容实现出来.所以,矛盾关系必然会在能动的运动过程中得到解决.

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没有解释异化劳动和社会(对象化)劳动、私有财产和社会财产之间的关系,使得人们只能把两者的关系理解为外在的对立关系.从外在对立关系出发,人们所能做的就是从应然出发来批判实然,异化理论于是被看成了一种抽象批判理论.但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却认为活动的交换和产品的交换本质上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这就肯定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社会性质,肯定了异化劳动和社会劳动、私有财产和社会财产之间的对立同一关系.从对立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为自己而劳动,劳动产品亦是私有财产,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外在的对立关系.但这种现象仅仅是从个人意识的角度来看的,即每个人都自认为自己是一个与他人处于对立关系之中的孤立的个人.而实际上从同一性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劳动的直接目的都不是为自己,而是作为社会整体劳动的一部分来进行的,他们的劳动产品也不是供自己直接消费,而是必须通过劳动产品的交换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所以,异化劳动和社会劳动、私有财产和社会财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实然和应然的关系,而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社会劳动和社会财产并不是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相分离的外在关系,而是内在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中并构成了它们的内在本质.并且这一内在本质决定了私有财产从来就不可能是真正的“私有”财产,而是必须通过货币的交换才能在社会中实现其价值与作用的“社会”财产.

由此可见,当马克思指出活动和产品的交换就是社会的活动与社会的享受时,就突破了国民经济学把私有财产看作永恒不变的自然事实的狭隘观点,而获得了对事物之本质的认识.但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本质和现象的关系是什么?当马克思通过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现象而发现其本质的时候,是否意味着我们只要改变看待现象的目光,就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针对这一问题,马克思在《穆勒评注》中进一步讨论了劳动和社会联系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共同体的两个层次与交往异化的本质

黑格尔以绝对精神的自我实现为基础构建了其庞大的辩证法体系,马克思则在经过费尔巴哈的影响之后,把人的本质及其实现作为辩证法的基础和起点.但与费尔巴哈不同,马克思又把人的本质与他们的实践活动及其产物联系了起来.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马克思在这里所运用的Gemeinwesen一词的具体含义颇为复杂.日本学者大塚久雄在《共同体的基础理论》一书中把该词译为“共同组织”;韩立新认为应该把该词译为“共同存在性”,其目的在于体现人与人的共在关系;渡边宪正则认为应该把该词译为“共同社会”;而编译局对该词的译法比较灵活,有“共同体”、“社会存在物”、“社会联系”等多种译法.

从这些不同的译法中,大致可以梳理出Gemeinwesen一词的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侧重物质生产活动所具有的社会联系功能,即物质生产必然会把不同的个人联系在一起,“共同存在性”和“社会联系”两种译法体现了这一含义.另一种含义是个人联系在一起之后所形成的整体,日本学者提出的“共同组织”和“共同社会”两种译法则体现了这一方面的内容.综合这两方面的含义,笔者认为把该词译为共同体比较合适.从社会联系的角度来看,共同体的译法蕴含着对人与人之间工具性关系的批判;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共同体的译法更能反映其中的社会联系与人的本质的关系.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作是从生产中产生与建立起来的人的真正共同体,第一次对物质生产做了不同层次的区分:一个层次是物质生产的生产层次,另一个层次是从物质生产中产生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补充的共同体关系.所以,真正的共同体在马克思这里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态存在.马克思因此指出:“有没有这种社会联系,是不以人为转移的;但是,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人的方式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 这就是说,物质生产的社会性质具有客观性.只要人们进行生产,他们就会因为生产而与他人发生联系,人与人之间的依赖与互补关系就会被生产出来.

把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共同体思想和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思想比较一下就可以发现,黑格尔所理解的辩证法就是主体和作为主体之创造物的客体之间的辩证运动关系,但在马克思这里,我们看到的却是能动的主体和作为主体活动之产物的主体人际关系的辩证联系.那么,为什么说人生产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呢?这是因为马克思并没有仅仅把劳动产品看作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物质存在,而是在劳动产品的交换中把它们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纽带,甚至只有劳动产品才是人与人之间真正的社会联系.对于劳动产品的这一意义,马克思从这么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劳动产品是人的个性的对象化和体现,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产品而直观到自己的社会存在形式.第二,当劳动者的劳动产品被他人消费的时候,这一劳动产品在满足他人需要的过程中创造了劳动者与类的联系:他人的消费行为体现了他的劳动的社会意义.第三,劳动者的生产行为也创造了享受者与类的联系.享受者在享受他人的劳动产品时,也建立了自身与社会的联系,从而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依赖以及社会对他的本质意义,意识到自己是一社会存在物.第四,在这样的生产和享受的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本质都得到了实现.这也是对象化劳动的本真意义之所在.在这里,劳动产品作为社会联系纽带把不同的个人结合在一起,使得个人的劳动和消费都是社会的.不管是生产活动还是消费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之中直接进行的.社会在这里被个人直接看作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而不是妨碍个人实现其目的的障碍.

但是,当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不是通过劳动产品的社会性质得到直接的实现,而是通过货币来实现的时候,情况则会发生根本性的逆转.货币固然也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中介,但货币作为无个性的中介,使得劳动产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发生了分离.劳动产品的自然属性就在于物的有用性,社会属性则在于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互补关系而让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得到全面的满足.当劳动产品的社会属性成为货币的功能时,人与人之间的具有本质重要性的互补关系就只能通过货币的交换功能来实现.当个人的生存离不开货币的交换作用时,个人所能意识到的就只是对货币的依赖,人与人之间的互补关系却被遮蔽了.结果,货币虽然实现了共同体的要求而成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同时又像隔离层一样插入到人与人之间,把个人彼此隔绝开来.货币对于人与人之间互补关系的隔离与遮蔽,反过来又使得劳动的社会性质得不到应有的彰显,使得劳动者只能从谋生的角度来理解劳动的意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

从劳动和作为劳动之产物的社会联系之间的辩证关系可以看出,马克思在《穆勒评注》的交往异化思想中完成了在《第一手稿》中提出但没有完成的任务.众所周知,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提出了异化劳动理论的四个基本规定,其中第四个规定是社会关系的异化.在分析社会关系的异化时,马克思指出:“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 即劳动的异化只有通过社会关系的异化才能实现出来.就此而言,劳动异化就是交往异化的基础.但交往异化是如何从劳动中实现出来的,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对之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则以劳动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而对这一问题作了清晰的阐述.

同时,马克思以真正的共同体为基础,对私有财产和社会财产在劳动之中的共同基础进行了经验的说明,并在《第三手稿》中进一步把两者的关系发展成为历史的关系,指出共产主义的现实基础就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之中,而“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因此,通过《穆勒评注》这一环节,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乃是以物质生产及其产品的社会性质为基础的必然的历史过程,而不是现实社会之外的某种应然的理想状态,甚至“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而是贯穿于现实生存过程之中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这种把异化和异化之扬弃置于现实的财产关系之中的做法,不仅意味着辩证法的唯物主义转向,对于唯物史观的提出亦具有明显的奠基意义.

注释:

① 韩立新:《对象化与异化是否同一》,《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②⑤⑥⑦⑧⑨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200、20、267—268、189、269、279、295、277、276、301、311页.

③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页.

④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3页.

刘秀萍:《〈穆勒评注〉再探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2期.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经济学语境中的哲学话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165、170、170、171、183—184页.

参见大塚久雄:《共同体的基础理论·译者说明》,于嘉云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年版.

韩立新:《〈穆勒评注〉中的交往异化:马克思的转折点》,《现代哲学》2007年第5期.

韩立新主编:《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4页.

作者简介:刘海江,男,1976年生,湖南邵阳人,哲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贵州贵阳,550025;萧诗美,男,1956年生,湖北浠水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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