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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学术自由

陈志权 易连云

摘 要:学术自由作为人类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目的性和手段性价值.从目的性上看,学术自由本身既是人的自由本质的需要及其表现方式,也是人类社会自由和解放的内在追求及实现形式,具有目的性价值.从手段性上看,学术自由既具有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现实作用,又具有实现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引领功能,具有手段性价值.科学认识学术自由价值的这一双重性及其辩证关系,对于从整体上把握学术自由在大学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理解大学制度的秩序和自由的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学术自由;目的;手段;大学改革;大学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7)03-0007-07

收稿日期:2017-02-16

作者简介:陈志权(1972-),男,江西瑞金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重庆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从事高等教育和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重庆,400054.易连云(1963-),男,重庆奉节人,海南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教授,西南大学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德育理论研究;海口,571158.Email:chenzhiquan123@126com.

在大学制度的改革实践中,对大学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强调大学制度的秩序、规范、效率等工具价值而忽视大学制度的自由本性和解放价值,从而对大学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历史方位缺乏合理认识,给改革实践带来种种迷茫和困扰.另一倾向是强调大学制度的自由价值,强调大学制度价值的目的性或终极性,追求“理想”的“现代大学制度”,但自由价值实现的复杂性又往往使这种“理想”难以如愿,从而导致人们对“现代大学制度”的不满和失望.结果,人们一方面对“自由”充满向往,但现实的种种“规范”和“不自由”却又往往让人失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与观察和看待问题的方法与视角有关.本文拟以学术自由为对象,从目的—手段的视角来分析大学制度改革中的这一矛盾现象.

目的—手段分析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目的是指主体对一定需要的满身,手段则是主体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和过程.人的行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作为满足某种需要的有目的的主体性活动,只有合乎规律地利用一定手段才能达到目的.依据所满足的需要在主体生存发展中的性质和地位,人们常将价值区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工具)价值.大学作为学术精神生产的机构,它同时也是规范学术活动的制度性存在.而学术自由作为这一制度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原则,是“大学最核心的使命之一”[1].作为一种价值规范体系,它既规定着学术系统生产的基本程序、根本准则,也表达着人类精神生产活动的价值规则体系和价值诉求.这样,它既具有制度与价值的统一性,又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而目的和手段作为人类价值创造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中介和表现形式,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常相互转化.[2]77-80因此,从目的—手段关系的这一特点来分析学术自由的目的和手段价值,对于从整体上把握学术自由在大学制度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是一个有益的思路.

一、作为目的的学术自由

从目的和手段的视角看,作为目的的学术自由,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相对于大学制度而言,学术自由是目的,大学制度的设计和改革要服务于学术自由.二是指学术自由本身具有目的性价值,或者说学术自由本身就是目的.

从第一方面而言,是指大学制度作为人类历史活动的产物,是作为手段而服务于人的本质需求,服务于学术自由而产生的.人的需要是制度产生、发展的重要基础与根本动因.康芒斯(John RCommons)就曾指出,所谓“制度”,乃是“集体行动对个人行动的控制、解放和扩张”[3]65.这种限制、控制之所以与解放扩张相并列,是因为“它是把个人行动从胁迫、压制、歧视和不公平竞争中解放出来了”[3]65.这意味着,人类创设制度的目的不是要限制自己,而是要赋予人们行动的力量,要不断创造新的力量.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4]事实上,人类能力的增长和新的力量的产生,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所形成的秩序作为前提.因为,“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5]学术作为人类发展自身的文化生产活动,其生产也离不开秩序和规范.阿多诺(Theodor Adrono)曾指出:文化被管理确实可能使其创造性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文化如果没有管理,却也可能威胁其自身.[6]因此,从制度的产生及其本质看,大学制度作为学术生产的一种制度设计,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恰恰相反,大学制度是保障和实现学术自由的必要手段.从大学制度的发展看,大学制度尽管历经诸多变化,但都有其得以确立和存在的共同基础:即反映着人类在学术认知领域追求真理、追求自由的精神生活秩序的共同愿望与要求,是肯定人类自由探索和认识世界的精神活动的一种制度性存在.正是借助大学制度的秩序、规范等工具性价值,规制和界定大学与社会、大学与国家、大学与教师等主体的权力边界,从而保障学术共同体的研究自由,实现大学自治和自主.换言之,学术自由是大学制度的目的,大学制度作为约束性力量,在本质上是对人自由的实现与保障.因此,学术自由作为目的,是学术自由作为人的本质需要及其表现方式的一种实现形式和存在样态,是构成大学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也就是说,相对于大学制度的工具价值而言,学术自由构成目的性价值.

从学术自由自身的特点看,学术自由作为目的,则与学术本身的特点和学术自由在人类整体自由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从学术本身的特点来看,一方面,学术作为人类文化的生产方式和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成果,是人类通过学术活动不断实现人类自由的实现形式.贺麟指出:“真正的学术是人类理智和自由精神最高的表现.”[7]265学术作为人类关于“人对物的问题”、“人对人的问题”和“人对自己的问题”的认识,是人类在不同时代的认识领域里所达到的最高境界.[8]人通过学术活动取得真理性认识而彰显其存在价值,而真理性认识作为人类精神财富的文化成果,本身即是目的,因而具有内在价值.[9]另一方面,作为人类自我认识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学术是人在对客观世界的科学探索和研究中认识和观照自身,是在把握必然性中理解自己价值实现的条件和可能,并在这一基础上发挥自己的能动力量,从而确证自己的自由本质和价值.贺麟在《学术与政治》中强调,“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的、自由的,不能独立自由的学术,根本上不能算是学术.”[7]265因此,学术本质上与作为整体的人类自由在目标与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冯契也曾指出:“作为价值范畴的‘真’,与人性要求自由发展的本质内在地联系着,它的实现总是要通过人的有目的的活动.”[10]而“进行自由探究以及为表达思想创造条件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11]33因此,学术作为学者“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与“自由的活动”的表现形式,高度凸显出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的生命活动本质.从根本上说,学术自由作为目的价值是与学术生产主体作为一个生命体存在的本质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对学术生产而言,自由是学术生产得以开展的活动状态和学术价值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前提.学术的发展过程事实上就是以学术生产者自身的本质力量不断追求真理的过程,是不断满足学术生命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过程.因此,学术自由不仅是学术生产者所追求的工作方式和精神生活样态,也是学者作为精神生产者的生命本质的规定和自我实现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方式.正是凭借学术自由,学术生产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进行创造获得一种内在尊严与幸福的生命价值.[12]

陈志权易连云:作为目的和手段的学术自由

如果把个体生命的视角转换到“类”的角度,扩展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可以看到,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历史状态和过程,其发展和实现进程本身就是人类追求自由和解放过程的现实表现和具体实现.人类通过学术活动对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本质进行自由的科学探索和研究,其本身就在于创造人类解放和自由的基础,寻求人的解放和自由实现的可能性.因此,学术自由的实现状况,实质上是人的自由的实现程度和发展状况的具体反映,其本身标示着人类的自由和解放的程度.也就是说,在更广泛的社会历史意义上,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实际上是人类自由在学术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在这一意义上,学术自由本身成为人与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一种内在追求,成为人和社会自我实现的一种形式和标志,具有终极性的目的意义.

然而,历史的辩证法,正是在这里又使作为目的的学术自由发生了转换,具有了手段的价值.

二、作为手段的学术自由

学术作为人类社会精神生产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和“自由的活动”,它“一旦有了自身以外的目的,其本身就由目的变成了手段”.[13]也就是说,原来具有目的价值的学术自由,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了手段的意义.作为手段的学术自由,指的是作为人类整体自由构成要素的学术自由,其自由属性从工具意义上所显示的或应该具有的社会价值或手段功能.

对于学术自由,富奇斯(Ralph FFuchs)认为其合理性应至少基于三个支点:即在认识论上是追求真理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在政治论上具有服务国家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在道德论意义具有维护社会公益的道德责任感.[14]而这三者中,“大概最主要的是认识方面的”[15],因为无论是从学术自由的存在依据还是从社会功能看,学术自由的认识论价值都具有更为根本的基础性地位.因此,这里主要以学术自由的认识论价值为基础从两个维度来分析学术自由作为手段的价值,一是指学术自由以其特殊性在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独特手段功能,二是指相对于人类的自由解放而言,学术自由具有服务于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工具价值.

从学术自由的特殊性看,一是指学术自由作为认识论自由,它构成人类自由的思想前提和背景性权利.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的本质特征,人类自由是一个具有多个维度和领域内容的集合体.但无论哪种自由,都只是人的实践领域的某一侧面的反映,并有机地构成人的自由的整体内容.[16]而学术自由作为人类整体自由价值体系的一部分,又具有特殊性.梁启超说过:“若夫思想自由,为凡百自由之母者.”[17]“凡一国之进步,必以学术思想为之母”[18].杜威(John Dewey)也曾指出:“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源”[19].在这一意义上,思想自由是一切人类自由的起点,是自由的中心和灵魂.而学术自由作为源于“思想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自由[20],它既是思想自由的过程或结果,也是思想自由的表达方式.正因为有了人类思想自由,有了人类思想的指引和提升,才有今天科学、文化和艺术上的成就.因此可以说,学术自由是人类自由的一种思想前提和背景性权利,是构成人类文明发展的思想和精神动力.二是指学术自由的开放性和超越性特征决定了学术自由作为追求自由的一种形式,在整个人类自由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阿尔特巴赫(Philip GAltbach)指出:“作为大学的核心价值,学术自由最主要的部分是其开放性研究的理念.”[21]大学通过学术研究活动对未知世界进行自由探索,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获得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把握,从而在认识论领域不断增进人类自由.但是,“相对于价值的选择和目的性来说,理论、认知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工具性性质,是为了确立目的和实现目的而服务的,也即是为了获得价值或实现价值而服务的.”[22]也就是说,人类获得认识论领域的自由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服务于其它目的.恩格斯也指出:“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3]因而,学术自由就不仅仅是一种目的,也不仅仅是在认识论领域克服必然的限制和束缚.其价值还在于其对改造世界的手段性价值,即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来指导人类改造世界.正如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所说,它还包括了在服务于被称为人类文明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个人自然天赋与所掌握技术的机会.在这一意义上,自由可以被描述为“一种条件,这乃是为形成一个目的,借助有组织的文化手段使该目的转变为行之有效的行动,以及对这种行动的结果享有充分乐趣所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24]学术自由的价值基础就首先表现在人类文化生活领域,并构成人类文化繁荣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25]也就是说,学术自由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生产的基本原则,是学术发展的重要条件.人类学术生产的专业化及学术自由的制度化,大大提高了人类科学知识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带来了学术的发展和繁荣.而这又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比如,在经济生活领域,人类学术生产的专业化及学术自由的制度化,大大提高了人类科学知识生产的速度和效率,对人类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着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在政治生活领域,学术自由为政治文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技术手段和文化基础,是社会政治健康发展的基础和条件.[26]而且,大学作为一种精神生产的专业共同体,学术自由的发展和实现程度也对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建设具有探索作用,从而对人类整体自由的发展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自由本身及其带来的学术发展和进步,对于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社会的全面进步,又为人的自由和解放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这样,学术自由以其独特性构成社会自由价值生成的重要思想和精神基础,发挥着对人类社会自由价值的生成和实现的催化、扩散和渗透作用,从而对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历史使命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从人类的自由解放角度看,学术自由又具有服务于人类的自由和解放的手段价值.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学术自由的终极目的不仅仅在于追求知识或真理,而是为了人的自由.”[27]3学术作为“人类通过知识获得解放的一种最有力的手段,其目标与人的自由本质一致.因此,人的自由是学术自由的终极目的.”[27]6大学作为人类学术生产的一种重要形式,本身就是人类追求自由过程中的一种自觉选择.人类也正是借助于大学制度,借助于学术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实现了人在发展方式上的质的飞跃.因为,认识论领域的学术自由将在整体意义上提高人类对必然性的把握,从而为人类实践能力的提升奠定认识论基础,提高人类改造世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最终实现人类自由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拓展和进步.也就是说,学术进步的过程也是人类不断获得认识论自由并融入整个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历史过程.因此,相对于人类整体自由而言,学术自由价值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实现人类自由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历史杠杆.

总之,学术自由既具有手段性价值,又具有目的性价值,是两者的辩证统一.一方面,相对于大学制度而言,学术自由是目的价值,学术自由的实现有赖于大学制度的工具价值的发挥.另一方面,相对于人类的自由和解放而言,学术自由又由目的价值转换为手段,具有服务于人类自由和解放的工具性意义.

三、正确把握学术自由在大学制度改革中的目的和手段价值

学术自由在目的与手段上的辩证性价值关系,使它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进程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在大学制度改革中要充分认识大学制度改革中的复杂矛盾,正确发挥学术自由在大学制度改革价值链条中的作用.

第一,在大学制度改革中遵循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的辩证关系,坚持人的自由发展这一主线,正确处理大学制度的自由和秩序的矛盾.

大学制度是自由与秩序构成的对立统一的矛盾体.自由和秩序作为对立双方所构成的矛盾张力,是大学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在大学制度内在的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中,一般而言,自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大学制度的本质及其功能,从而构成大学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而秩序则是矛盾次要方面,是服务于学术生产的规范性因素.因此,无论是因强调秩序而忽略了大学制度的自由本质和目的价值,还是因强调自由而忽视大学制度的秩序价值,这两种倾向在根本上都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价值相违背,也与学术生产的社会历史性特点不相符,因而从根本上可能制约着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发展进程.因此,在大学制度改革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把维护学术自由、激发学术生产力作为大学制度的改革的价值指向和目的.弗莱克斯纳(Abraharn Flexner)指出:“大学在本质上是在追求智力目标过程中,学者、教授和学生自然地混合在一起的自由的社会”[28].作为人类精神生产的制度设计,学术所固有的“自由之精神”,是大学制度的精神灵魂和价值基础.“没有学术自由,重要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29]也就是说,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对于大学制度是内在的;离开了学术自由这一灵魂和核心价值,大学制度就可能成为一个没有灵魂的空洞外壳,难以发挥其在人类学术生产和文明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也难以发挥其在人类自由和解放中的历史使命.因此,在大学制度改革和建设中,应遵循有利于学术生产的原则,为学术生产者提供创造的舞台,激发学术生产者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使之充分投身到科学研究的自由探索中,投身到社会精神文明财富的创造活动中.

另一方面,在自由与秩序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原则,创造学术生产的和谐生态环境.自由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状态,存在于具体的社会权利关系中,大学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将自由和秩序的矛盾转化为权利与义务的矛盾,从而为解决学术自由和制度秩序的矛盾提供规范的、明确的标准和途径.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如何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保持自由和秩序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关系着学术生产效率和大学制度生命力的关键性问题.社会控制论创始人、美国社会学家罗斯(Edward ARoss)指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30]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大学制度的这一内在张力,合理取得其和谐状态,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服务社会的根本目的.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在德国大学面临重大变革时曾告诫人们:在教育适应现实社会变革时,首要的是要保持对教育本质的追问,以避免过于轻率地适应眼前需要而放弃长远责任.[31]这意味着,大学制度改革只有在合理平衡自由和秩序的矛盾基础上,遵循以人的自由和解放为目的,肯定学术自由在改造自然、建设社会和提高人的内在价值的积极意义,通过保障和发挥学术生产者的主体地位,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才能合理发挥大学制度在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的自由和解放中的历史使命.

第二,在坚持人的自由和解放的目的价值的前提下,发挥学术自由的手段性价值.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目的价值,应该借助于一定的手段才能实现.因为,“没有自在的价值,只有在效用中呈现的价值.”[32]如果“没有手段与之相配合的目的,只能是不结果实的花朵,最多只能起到慰藉人的心灵的作用,而不会使人所生存其中的世界有所改善.”[2]80那么,学术自由凭借什么手段来实现自身呢?在具体的社会历史实践中,一定手段的创造,一般是先作为目的的对象出现的.当它被创造出来服务于一定目的时,这便是目的向手段的转化.[2]80 大学制度的建立,首先就是作为保护学术共同体的手段出现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而学术自由作为大学制度所保护的对象和目的,其存在的样态和表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其存在的意义和依据也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工具价值中呈现.而学术自由之所以存在的合理依据,就在于发挥学术的生命力和核心价值,在于它在“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说服力和指导性.[33]

因此,作为学者,要全面认识到学术自由作为手段的个人价值和社会意义.对学者个人的发展而言,学术自由是学者实现自身价值的手段,也是作为“类”自由的具体实现形式.马克思指出:“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34]学者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认识能力,执着于学术发展事业,才能突破主体性约束,为人类自由开辟更广阔的认识空间,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专业自主和自由.同时,学者还应认识到,学术自由并不是专业特权阶层自我服务的需要,而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35]48这正如马克思所言:“科学绝不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享乐.有幸能够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首先应该拿自己的学识为人类服务.”[36]也就是说,学术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是与职责和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是以学术责任为基础和前提的自由权利.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现大学自治,完善大学治理,都离不开自由和责任相统一的主体——就是将自己认作既有自由的,又有责任,并且据此行动的个体.[37]事实上,“自由意识的核心特征表现在对个人自主权与责任的逐渐认识,这也代表了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38]因此,学者在享受学术自由时,也应认识到自身作为学术生产者的职责、责任和使命.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作为知识创造的中心,大学虽然长期以来将知识广泛应用于社会,但却并没有意识到为改进自身而发展和迁移知识的必要性.[39]这也就意味着,学者在强调学术自由时,还要提防因学科专业分工而可能带来的“傲慢”或“偏见”.这一自觉意识,也是学术自由的应有之义.这一问题是有史可鉴的:直到19世纪,“英国和美国都不得不通过国家立法来打开自治的高等学府的铁门,让新的学科进入课程,其中许多学科与人类利益休戚相关,而学阀们却顽固地将其拒之门外.”[35]32

同样,作为政府,则要合理定位大学及学术自由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自由是所有科学研究活动不可或缺的条件,学者应该享有充分的不受限制的研究及发表研究结果的自由”[40]因此,“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应当被任何政府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而尊重那些诚挚地追求真理和科学知识的人的自由,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最高利益.”[4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35]61:

社会给教授提供这种学术特权是因为这与他们观点的诚实利害攸关.…….如果教授们在表明态度时还要担心经济上的报复,他们就可能胆怯,以至于完全放弃学术活动,这对社会明显有害.

洪堡(Wilhelmvon Humboldt)在1810年的备忘录中也指出[42]:

总的来说,国家决不应指望大学同政府的眼前利益直接地联系起来;却应相信大学若能完成他们的真正使命,则不仅能为政府眼前的利益服务,还会使大学在学术上不断地提高,从而不断地开创更广阔的事业基地,并且使人力物力得以发挥更大的功用.其成效是远非政府的近前布置所能意料的.

所以,国家对大学“必须树立这样的内心信念,即如果它们达到了它们的最终目的,则它们也满足了国家的需要,而且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满足的.”[43]同时,政府作为社会事业的管理者,还要看到,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本身符合契约精神和宪法价值.[44]因此,国家在处理与大学关系时,一方面要遵循学术生产的特点和规律,保障学者的学术自由,同时还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学术生产者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探索符合现代契约精神的大学制度,并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发挥学者在建设社会共同体中的示范作用.

总之,无论是学者还是政府,都应认识到学术自由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辩证统一性.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学术自由的手段意义.“只有保证学术自由,大学和社会才能取得双赢.” [11]62因为,“如果我们不能维护这项核心价值,那么我们就会危害美国的大学在科学、艺术以及实际上所有探究领域的全球优势地位.”[11]62科尔(Jonathan RCole)对美国的警示,对中国也具有启示意义.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学术自由的目的性,因为,“唯有当手段本身升华为目的,它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手段之功用.”[45]自觉坚持这一立场和方法,这不仅是历史主体对人类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也是以关注人类自由和解放、追求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为使命的历史主体的自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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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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