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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高空抛物成为全民公敌

3月9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伤.深圳市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等.目前,童童仍处于昏迷状态,未脱离生命危险.据悉,警方经DNA比对,确定扔苹果的人是小区24楼的一名女孩.(3月21日《新京报》)

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让一个无辜的婴儿遭受莫大创伤.但更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是,类似高空抛物的事件实在太多,却由于事发的随机性、任意性、凶手的难以锁定、抛物对人体的严重伤害,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

在众多的类似案例中,受害人或只能自认倒霉,独自承担这一飞来横祸的惨痛后果,或按照侵权责任法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由整栋楼房的业主或者物业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迫不得已的做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伤,但却让无辜者蒙受损失.同时,恶化补偿者与受害者之间的邻里关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执行,无法及时抚慰受害者.

其实,从法理上讲,高空抛物已经不是不讲文明的陋习或者恶习那么简单,而是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权益为儿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比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举动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遏制高空抛物,除了从完善技术措施方面加以防控,如可以在适当位置加装防护网和用于监视高空抛物行为的监控设施外,还要以零容忍态势追查并惩戒高空抛物行为.

(摘自3月22日《燕赵都市报》史洪举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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