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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权力的异化和回归

石儒标1 王贵明2

(1.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烟台264100;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 囿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辅导员权力具有张力性、动态性、工具性等特点,辅导员法规不够完善、辅导员的社会认知与自我认知不够清晰的现状等,导致辅导员权力异化的出现.辅导员权力的异化直接关涉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日常管理的有序开展,关涉到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的实现程度.应采取有效措施消解辅导员权力的异化,真正回归辅导员权力的本真.

[关键词]辅导员权力;学生管理;异化;回归

[中图分类号]G64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4 - 6120( 2018) 05 - 0066 - 05

辅导员权力是指辅导员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过程中,所具有的影响力和支配力.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与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无一离不开辅导员权力的支撑.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肩负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九大职责.依据这一角色界定,不难推导出辅导员角色的多重性与工作高效性间的张力,这也明确界定了辅导员的权力范围.在实际的工作中强化辅导员权力的支撑,是高效开展辅导员工作的前提与根本保障,辅导员权力的存在具有合法性.然而,有些高校辅导员在其对大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其权力的运行与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它最初的价值目标,甚至出现了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直接对立的“权力异化”现象.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辅导员权力异化不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只有深入剖析辅导员权力异化的深层内涵,全面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深刻根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解这一现象,对于辅导员更好地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辅导员权力异化

教育部2014年3月27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与原规定相比,在修订中新增加了“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条款内容等.政策是对问题的回应,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映射出我国辅导员权力异化的真实存在性.

(一)辅导员权力的内涵与获得

辅导员权力的主体是辅导员,权力的客体是学生,权力的内容是辅导员以教育资源的控制为依托,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辅导员权力是辅导员得以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权力,凭借该权力,辅导员在特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中,享有一定的权力,承担一定的义务.

“辅导员的权力性影响力是教育行政部门、社会与学校赋予辅导员在进行其管理活动中要学生服从的影响力.”凭借该判断不难推导出辅导员权力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1.法定取得.辅导员权力的法定取得,是指辅导员基于法律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而取得,是取得辅导员权力最为基本的方式.

2.授权取得.辅导员权力的授权取得,是指辅导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授权而取得的权力,通常辅导员管理部门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可以授权辅导员参与管理学生的活动,辅导员由此取得权力.辅导员权力的授权取得,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并且被授权的辅导员不得授权自身所拥有的权限,被授权的辅导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参与学生的管理活动.

同时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不难得出辅导员权力的取得还有第三种方式,即因参与到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而取得的方式.辅导员和学生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实际的互动中,两者之间平等的关系已经被打破,异化为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是辅导员权力取得的隐形形式,具有非常大的弹性与想象空间.

(二)辅导员权力异化的表征

异化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某物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与某种曾属于它的他物相分离,以致于这个他物成为自足的并与本来拥有它的某物相对立的一种状态.辅导员权力的异化是指辅导员权力的行使与结果背离了它最初的价值追求,实然的结果偏离了应然的状态.就辅导员权力异化的实质而言是权力的性质发生质变,把本应该保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目标实现的力量演变为限制、阻碍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或现象.辅导员权力的异化主要表现在:

1.辅导员权力的滥用.辅导员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将权力异化为辅导员私人的“权杖”,超出行使权力的范围,偏离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点.自以为是,凭经验定决策,功利思想严重、法纪意识淡薄,将学生的评优、入党、学生干部竞选等机会作为自己拉拢关系与发财的机会,无视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产生恶劣影响.这在辅导员权力的运行中,表现得最为恶劣,负面影响也最为广泛.

2.辅导员权力的腐败.从整体上来讲我国高校辅导员师德是高尚的,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教书育人与管理育人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回避的是,辅导员工作范围的拓展,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势必会为权力腐败留下愈来愈大的空间,以致于极少数辅导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身谋取违法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学生入党、评优、评先、评助等方面出现的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还有些辅导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校园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等,在社会、学生及其家长中产生极坏的影响,以致于给辅导员这个神圣的岗位披上了一层妖魔化的“外衣”.

3.辅导员权力的不作为.辅导员权力的不作为是指辅导员理应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自身具有行为能力而不实行的行为.当前的高校绝对自由之风盛行,认为大学是用来消遣的代名词,考上大学就不用再发奋学习,大学不挂科就不完美、宿舍脏乱差才是本真、逃课才是勇者的表现等等不正之风大行其道.有的辅导员面对这样的现象,不能有效运用手中的权力,与这种不正之风做抗争,反而打着“自由、”的幌子,让这种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在面对学生违反校纪问题上,有的辅导员不能够做到防微杜渐,不能够从小事中发现事情发展的苗头,放任学生的所作所为,使得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甚至会使得学生的行为演化为犯罪等.

二、辅导员权力定位的原则

辅导员权力的定位事关辅导员管理学生的范围、程度和方式,辅导员权力定位的原则对于辅导员科学合理地履行权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辅导员权力定位的原则主要体现为:

(一)反映学生个体发展规律客观要求的原则

学生个体发展的规律具有较强客观性,辅导员管理学生时必须契合学生个体发展规律、发展要求,并成为规制辅导员权力的重要依据与可靠参考,进而保证辅导员管理与学生自主性权利之间能走向理想的均衡态势.现代大学生自身呈现出新的规律特点,“新时期的大学生大多是‘90后’的一代人.从生活背景来看,生活压力较小;从思想状况来看,多为独生子女,以自我为中心,个性较强”.了解并反映学生个体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这也是学生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与保障.

(二)符合学生个体发展价值理念的原则

学生管理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同时追求实现个体、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从而达到自我的真正解放,这一理念的实现离不开人权保障观念与原则的支撑.辅导员管理的出现是对学生自我管理缺陷的回应.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辅导员的管理只是手段,其最终的目的在于达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个体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努力使之从失衡的困境走向均衡的状态,这也决定了辅导员权力定位不应与这一价值理念相违背.

(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原则

学生管理要“立足科学化发展,遵循变化规律”[5].事物的运动具有绝对性,社会运动概莫能外,社会因素的变动直接关涉到学生能否符合社会发展需求.这也使得学生的自我管理缺陷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表现,并最终影响到辅导员管理学生的变动性.辅导员管理采取“需要管理论”,“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学生个体与社会发展的考量.“需要”一词虽具有较强模糊性,但这一模糊性恰恰说明了辅导员管理的时空性,以及因此而决定的变动性、本土性.因此,定位辅导员权力,也要把学生个体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作为最为重要的因素考量.

(四)体现学生个体间实质公平的原则

公平是学生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其含有“公正”“平等”“合理”的丰富内涵.公平区分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这也决定了辅导员在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时既要维护形式公平,又要充分考量到实质公平.辅导员以维护全体学生利益为己任,这也决定了保障管理中的实质公平,并以之为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学生的平等地位,才能实现最大多数学生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但就现实而言,形式公平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这是因为,学生之间实力的差别往往决定了他们之间竞争能力的差异,这使得他们在竞争中实际上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也使得辅导员应该将实质公平作为管理的价值取向,通过对强势学生群体的相对限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学生群体的利益,给弱势学生群体提供尽可能多赶超强势学生群体的机会.尽管从形式上来看,这种做法对强势学生群体是不公平的,但是,这种倾斜性保护的目的仍是通过学生管理的正常秩序,维护和促进体利益的实现,而这无疑体现了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三、辅导员权力回归之策略

辅导员权力异化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其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危害却不容小视,值得人们高度警惕,寻求这一病理状态的有效之策.让辅导员权力回归到服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理性状态,这既是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现实需要,也是遵循教育规律的客观要求.

(一)从“全能”走向“有限”

“全能”是指辅导员权力被过度扩张、过分夸大,甚至抹杀掉学生在个体发展中自我管理的作用,在传统的观点中,辅导员是被赋予教师、技工、侦探等“全能”角色的结合体,被认为无所不能.在学生的管理中,如果辅导员的权力被过分扩张、夸大,那么有可能走向“全能”的危险.辅导员权力的“有限”主要源于两个方面:首先,辅导员作为个体的存在,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客观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完全理性人,而是有限理性的个体,不可能全知全能、包办一切.其次,辅导员对学生的管理是有限度的,仅局限在学生自我管理失效的范围内,而不能肆意干预学生,甚至替代学生.把学生管理中的辅导员权力定位为“有限”,要求相关法律确认和规范辅导员管理权,明确界定辅导员干预的界限,防止辅导员管理的失效.

(二)由“专断”走向“”

从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近代教育观无不将教育作为重要的立足点,这一原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实现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然而,也正是对这项原则的极端化强调,把学生自由权推到了绝对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地步.学生管理工作的事实表明,自由放任并不能够真正实现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要维护学生管理中的原则,真正实现学生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与人性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学生的自由,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通过一定的人为建构秩序来限制学生自由,以契合学生个体发展的需求,这是对学生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确认和保护.因此,要使学生管理中的原则得到贯彻,就必须维护学生的权利,防止和控制管理不正当行为对学生发展的危害,控制辅导员权力对学生生活的不正当干预.

(三)由“权力”走向“责任”

在学生管理中的原则对应着责任的原则.21世纪的社会也是法治的社会,辅导员管理权力定位的首要要求是辅导员要守法,并要承担违法的责任,确切认识到权力不是自我消遣的工具.也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制约与规范辅导员的权力,以真正达到契合社会和个体的发展规律与需求,从而真正做到“因事而化事事是育人之材、因时而进时时是育人之机、因势而新处处是育人之所、因人而异人人是育人之师”[6],完善辅导员管理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完善辅导员违法行使干预权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辅导员真正树立起责任意识,促成其由“权力”走向“责任”.

(四)由“封闭”走向“开放”

辅导员这一角色并非我国独创,国外也非常重视学生思想道德的培养,早在15世纪英国就将大学界定为“大学是一个以道德教育为主要任务的团体”[7].我国的辅导员从产生之日起,就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这也为对于辅导员的错误解读与片面认识埋下隐患,认为辅导员只从事意识形态工作,而忽视辅导员的其他权力与职能.错误片面地认为辅导员的主要职权在于意识形态,为预防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就要避免向意识形态迥异的西方国家学习,这当然是错误的,将国外辅导员研究的先进理念引入到我国的相关学术研究中来,有助于我国辅导员权力的科学合理定位.例如,美国学生管理是以问题为需求导向的条块化单一负责模式,其优势在于专业化程度高,但不足以为学生提供既全面又优质的服务.美国学生管理模式对我国高校辅导员权力定位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理应将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来,并加以完善与优化,将其应用到我国的学生管理工作中来.

(责任编辑: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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